台商出轨离婚妻子获赔十万离婚 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0-02-06 09: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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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马喜生通讯员/陈彩云)二婚的台商害怕生出小孩要争分家产,背着妻子做了绝育手术,不料术后性格大变还有了婚外情,多次出轨不改。夫妻因此上了法庭,,女方根据双方曾签订的《协议书》,获赔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外面彩旗飘飘,家里打骂妻子
  多次闹出轨的洪某是一名台商,他与其前妻在台湾育有两个小孩,后来到大陆做生意。2001年经人介绍与魏某相识,2005年4月两人在湖北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东莞塘厦镇,未生育小孩。
  2005年12月,洪某瞒着妻子魏某做了绝育手术,一年后才被妻子才发现。魏某当即质问洪某,洪某解释,担心生了小孩会与他们分家产。魏某知道以后都不能和丈夫生育小孩,非常伤心。
  不料洪某做了绝育手术后性格大变,经常上网交女朋友,认识了浙江一女子钱某,两人一直保持密切的男女关系。魏某发现后,洪某干脆于2007年5月离家出走,在外与钱某同居,几个月才回家一次。每次回家都借故打骂妻子,逼她离婚。
  曾为离婚签协议
  魏某难以忍受洪某,双方在2007年7月闹离婚。后来在家人劝说下,洪某保证不再犯错才没有离婚。当月,俩人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洪某若再次出轨,愿意支付魏某150万元的精神赔偿费。
  不久,洪某又故态复萌,再次离家出走与钱某同居。基于洪某的所为完全破坏了夫妻感情,魏某一怒之下,以洪某违反该《协议书》为由,,要求与洪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200万元,并要求依忠实协议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50万元。
  庭审焦点一:丈夫是否弱智?
  开庭后,洪某的律师主张,洪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心理年龄介于9岁和12岁之间,属于弱智,还提供了洪某在台免役证明书作为证据。
,免役证明书只能证明洪某在台湾地区没有服兵役,不能证明他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庭审中,洪某本人提出对自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鉴定申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本人是没有能力与资格提出的。
,洪某自称钱某是其生意上的合作伙伴,这可以说明洪某有能力与人交往做生意,可说明洪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庭审焦点二:《协议书》是否有效?
  第二个焦点是,洪某与魏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力。,这份《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但该协议书的部分赔偿额需要调整。
,根据洪某与钱某邮件内容,洪某为钱某办理私人电话业务,以及洪某汇款给钱某的事实,足以认定洪某存在婚外恋的事实。因此,洪某违反了《协议书》的约定,存在婚外情这一过错行为,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但是,魏某按《协议书》要求赔付150万元精神损害费,超出了洪某的经济能力,因此,,精神损害赔偿调低为10万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
  判决送达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中院维持了精神损害赔付10万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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