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医疗损害赔偿劳动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28 05: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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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25日
   《侵权责任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医疗损害责任”设置了专门一章进行了规定,那么该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该如何适用?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简言之,经医学会鉴定认定为属于医疗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规定了医疗事故的相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而对于未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如经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的,医院也要进行损害赔偿,。条例与司法解释对于以上赔偿项目及标准差别明显,主要体现在:
  医疗事故赔偿,依条例所计算的项目和标准主要是十一个: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过错赔偿的范围,司法解释除了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项目做了更详细的列举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司法解释还细化规定了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增加了死亡赔偿金赔偿项目。
  一般情况下,医疗过错的赔偿标准高于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尤其是在患者残疾或死亡的情况下,依据以上不同的标准得到的赔偿数额差别是十分巨大的,另外,医疗事故赔偿中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一赔偿项目,本来医疗事故属于重大医疗过错,其过错程度明显高于一般医疗过错,其赔偿至少不能低于一般医疗过错的,但由于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同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非正常现象,即过错小赔偿多,过错大赔偿少的怪现象,这是令患者难以忍受的残酷现实,司法实践中饱受诟病。这种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中的“二元化”现象,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制的严肃性与统一性,影响了司法公正,加剧了医患双方的矛盾。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法的调整范围已经涵盖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即只要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就都应适用该法的规定,同时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医疗损害的赔偿项目及标准亦应统一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项目及标准(具体标准可参见本博客的相关文章)。
  但《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损害的鉴定,到底是由医学会来做还是由社会鉴定机构来做,按照何种标准来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杨立新教授认为,新法实施后,短期内仍会继续保持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混乱”状态。也有观点认为,从长远来看,应将两种鉴定进行融合,将社会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与各地医学会强大的专家库进行融合,两种鉴定方式取长补短,去除医学会鉴定的行政色彩、同时也解决社会鉴定机构的专业性质疑。不过这需要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大力协调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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