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索赔天价误工费 赔偿标准成争议焦点离婚后损害赔

发布时间:2020-07-27 10:48:15


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2009年06月07日
  伴随着改革开放,越来越多的国人出境并长期居住在国外工作、经商,当这些旅居在国外的华侨回乡探亲、休假期间发生人身 损害事故,相关赔偿尤其是误工费赔偿是适用国内侵权发生地的标准,还是适用国外工作(打工)地的标准赔偿?最近, 审理了江苏首例旅美华侨因车祸导致的误工费索赔案件,并作出了公开判决。 旅美华侨回乡探亲,横遭车祸多处受伤
  2007年6月17日晚9时左右,在南京一所重点大学房地产 管理处工作的章虎晚饭后开着轿车回家,行驶到北京西路时,由于赶路心切,他将一名推着自行车准备过马路的妇女撞倒。章虎当即下车查看,发现这位女子倒伏在地,满脸鲜血,全身已经无法活动,于是他立即报案并将伤者送往附近的南京鼓楼医院救治。
  经医生诊断,受伤的女子左顶部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外伤性周围性面瘫、右侧耻骨骨折、右膝外侧半月板前角及内侧半月板后角挫伤、右股骨内外踝及右胫骨平台内侧骨挫伤、右膝关节少量积液、右膝交叉韧带损伤,全身多处皮肤挫伤。
  第二天,章虎到医院探望得知,被撞女子名叫孔琳,生于1967年,长期旅居美国,这次她是从美国专门请假回来探望生活在南京的父母,不料却遭此横祸。
  车祸发生的第三天,,认定章虎负事故全责。章虎丝毫不敢马虎,先行垫支了部分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也从交强险赔偿金额中预支了8000元医药费送到医院。
  2007年9月18日,经过三个月的住院治疗,孔琳终于出院了。但她无法立即回美国工作,因为医院的医嘱是:全休3个月,继续进行物理治疗及针灸,加强营养等。
  出院后,孔琳找伤残 鉴定机构鉴定自己的伤残等级,以便于索赔。但鉴定人员告诉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等6个月以后才能进行鉴定。
  车祸没有造成人命事故,伤残等级鉴定短时间也做不了,而且依照伤残状况,赔偿估计也不会太多,自己和保险公司都已垫付了相关费用,章虎认为此事就告一段落了。
  华侨误工又被解雇,索赔天价误工费
  2008年9月下旬的一天,,原来孔琳将他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20余万元,其中仅误工费一项就高达17万5千7百多元。
  章虎看到诉状大吃一惊,“前后住院仅三个月,误工费为什么这么高?”他连忙聘请律师,积极应诉。
  开庭前,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时,章虎得知,孔琳于2006年11月30日与位于美国洛杉矶的一家网络公司签订了雇佣合同,担任该公司工程师,年薪为七万九千五百美元。公司规定每工作一个月可得到1.25天休假(全年15天),每年安排6天病假,每年的个人日是2天。公司为她支付的核心福利包括支付80%的医疗/住院保险计划费用(相当于我国的医疗保险),以及雇主资助的退休金计划(相当于我国的养老保险)。依照这份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30天提出终止双方的雇佣关系。这次她就是利用休假期间回国探亲的,没料到遭遇车祸。她自2007年7月以后,因受伤长期无法上班, 2007年12月14日,公司向她发出辞退信,决定解除雇佣合同。
  由于孔琳在公司的最后带薪日是2007年7月14日,因此从当年7月15日至被辞退的12月31日,公司没有支付她任何工资
  这次车祸,不仅使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而且直接导致自己在美国的固定工作丢失,失业后的孔琳痛苦不堪,她认为,这一切都缘于车祸。于是,她聘请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杨春赣律师作为代理人,将章虎及其章虎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孔琳开出17万余元误工费的依据是,她从2007年1月1日至车祸发生日,自己每两周的工资收入是3057. 6美元。这份工资看似很高,但美国的税费也很高,其中联邦税507.75美元、社会保险189.57美元、联邦医疗保险44.34美元、加利福尼亚州收入税176.29美元、加利福尼亚州伤残保险18.25美元,合计936.30美元。扣完税费后,孔琳的净工资收入仅为2121.30美元,在美国只能算中下收入水平。
  虽然孔琳的工资收入在美国不算高,但对于国内的收入水平来说,仍然是高不可攀。依照当时美元与人民币汇率7. 34元计算,她两周的净工资高达1.5万余元人民币,也就是说月薪超过了3万元人民币。她从2007年7月15日不再领取工资到当年12月19日车祸导致的住院、病休假期满为止,共误工22周零3天,车祸给她造成的误工费合计达17. 5万元人民币。
  为了证实自己的误工损失,、与公司当初签订的雇佣合同以及公司总裁向她发出的合同终止信函。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对孔琳提供的这些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并作出认证书。
  标准相差10多倍,一审支持“天价索赔”
  不久,。
  法庭上,被告章虎和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十分怀疑,因为这些证据上均没有加盖公章。不仅在工资单上没有公章,就连雇佣合同、合同终止信函上也无公章,所有的证据都是公司总裁Simonchung的签名。被告认为,按照中国的法律,没有加盖公章,就不具有证明孔琳实际误工损失和在美国有稳定收入及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
  因为孔琳远在美国养伤,她全权委托杨春赣律师代理此案。杨春赣指出,美国公司一般少用所谓公章,即使有也是椭圆型的,且使用蓝色印泥。美国公司的正式文书一般以公司负责人的亲笔签字为准,孔琳原所在公司总裁的签名就是该企业对该份文书的认可,签名就是信用的象征,应该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还辩解,孔琳的误工费应该以事故发生地的江苏IT行业平均月工资2500元人民币计算,而不应适用美国标准。我国目前有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该《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外籍人士和旅外华侨的赔偿标准。《解释》中的有关条款虽然规定了误工费如何赔偿,但该规定所涉及的赔偿人范围不包括外国人或旅外华侨。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收入和支出尚存很大差距,赔偿义务人的赔付能力有限,。
  杨春赣律师反驳说,依江苏同行业误工标准赔偿,与原告的诉求两者相差10多倍,。《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原告已经举证证明了自己有固定收入,并证明了自己的收入状况,误工费就应该按照原告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