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毁容)上诉状 邯郸律师离婚损害赔偿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9-09-24 2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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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4月26日
  故意伤害(毁容)上诉状 邯郸律师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男,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6日被拘留,2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纠正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事实的不实认定、关于上诉人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错误认定。
  2、原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
  事实与理由
  一、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相互矛盾。

  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邯郸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人身伤害鉴定书之间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证据6冀邯司鉴中心(2008)临鉴字第032号伤残鉴定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其理由如下:
  1、,而伤残鉴定中的地址却是福建省××,全国同名同姓的人太多,被鉴定人是否就是本案的受害人,无法确定。
  2、检案摘要引用邯钢医院(西院)住院病历(0800322)数据是错误,邯钢医院(0800322)病历与邯钢医院(0800067)病历记载的数据相互矛盾,(0800067)病历记载烧伤面积与程度分别为:深Ⅱ6%,深Ⅲ3%,(0800322)病历记载的却是深Ⅱ3%,深Ⅲ6%。在不能否定(0800067)病历数据的前提下,单独引用(0800322)这个混乱矛盾的病历数据,显然不能作为评定的依据,这样得出的评定结果肯定也是错误的,与客观真实的情况也是不相符的。
  3、 颈部活动受限50%的评定标准和依据是什么?鉴定书并没有作出说明。
  4、分析讨论中面部瘢痕面积共130cm2, cm2,两次鉴定内容相互矛盾。
  5、分析讨论中没有受害人脸部的总面积,是如何计算出瘢痕面积占脸部总面积80%以上,又是如何得出该处伤残等级是三级伤残?
  6、鉴定结果上没有描述使用何种测试方法测定右眼无光感?若右眼无光感是根据凭受害人的主观得出,那么鉴定结果可能是不真实的。被告人与受害人因感情产生纠纷,最终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受害人这时肯定对被告人有成见,希望被告人得到更重的处罚。这种受主观影响的鉴定结果,会影响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对视力的检查应当选择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二)、、邯郸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人身伤害鉴定书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其理由如下:
  1、。
,医院检验记录及结果记载:邯钢医院病历记录(0800067),烧伤总面积是8%,面部烧伤Ⅱ2%,Ⅲ1%,颈部Ⅲ2%,手部及前躯深Ⅱ3%,根据邯钢医院病历记录烧伤情况目前属于轻伤范围。
,而(2008)字第××号验伤通知书记载烧伤总面积是8%,鉴定书与验伤通知书依据的是同一份病历,结果却是不同的。
  2、。
cm2,而(2008)临鉴字第××号伤残鉴定书面部瘢痕面积却是130cm2。
  3、邯钢医院(0800322)病历与邯钢医院(0800067)病历相互矛盾。(0800067)病历是受害人在08年1月18日入院的病历(受伤第一天的病历),该病历记载:化学烧伤面积是9%,深Ⅱ6%,Ⅲ3%。(0800322)病历是受害人在08年3月25日入院的病历,该病历记载却是:烧伤面积是9%,深Ⅱ3%,Ⅲ6%。两次病历记载结果却是截然相反。
  (三)、作为证据(证据6与证据7)的鉴定书因违反程序而无效。
  原审判决认定鉴定是有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显然是错误的。,司法鉴定文书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检验结果、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
  其中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作为本案主要定罪的证据6、证据7检验过程没有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所使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不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确定的内容,比如说,面部瘢痕是用什么方法测出,右眼无光感使用什么方法测出,颈部活动受限50%的评定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对于这些必要的内容,鉴定书并没有写明。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证据6冀邯司鉴中心(2008)临鉴字第××号伤残鉴定评定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原审判决也支持这一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008)临鉴字第××号评定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应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没有新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情况下,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仍应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开宗明义就规定了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其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对其他伤残鉴定不能依据该标准做出评定。
  2、原审判决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