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08-26 15:50:15


  核心内容:共有五章二十八条,、、。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

  第三条,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监督管理

、处理和监督管理。

  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处理的指导和信息管理工作,考区、、处理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单元或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在规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参加考试的;

  (二)进入考室时,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的;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试开始半小时后,经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题两份以上主观题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的;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成绩无效:

  (一)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或者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或者工具的;

  (三)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的作答信息材料带出考室的;

  (六)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考生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成绩无效, 2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工具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

  (四)拒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秩序;

  (五)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

  (六)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七)利用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的;

  (八)填写他人考试识别信息或者试卷标识信息的;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当次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进行通讯,发送或者接收试卷内容或答案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考试环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考前非法获取、持有、使用、传播试题或答案的;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组织作弊行为。

  第九条,依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注销并收回医师资格证书、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十条 在校医学生、在职教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建议其所在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校医学生参与有组织作弊的,毕业后3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

  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已经取得医师资格且尚未注册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其3年内不予注册的处理;已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并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给予其3年内不予注册的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考生外的其他人员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建议给予其相应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