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的要件

发布时间:2019-09-01 11:10:15


  诉讼时效中断的要件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1) 提起诉讼。所谓提起诉讼是指民事诉讼,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或申请破产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及向行政机关提出解决权益纠纷的请求行为,均应发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但是,如果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自然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此外,,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诉讼时效不能中断。关于起诉从何时中断时效,。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的,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应从向上述机关提交文件时起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被追加为诉讼当事人,从参加诉讼时起诉讼时效中断。(2)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这里专指诉讼外的请求,不包括诉讼上的请求。权利人除向义务人直接提出请求外,向债务人的担保人、代理人或财产管理人主张权利的,也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3)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方法除了书面或能够证明的口头方式之外,债务人向债权人要求延期给付、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等,都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现方式。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可分为: (1) 对时效力。这是使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2) 对人效力。在多数人之债中,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务人发生同样的效力。但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起诉的,对其他债权人不发生起诉的效力。

  ★ 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后,申请撤诉、无故不到庭,或者驳回起诉,是否发生中断之效力。对此,存在争议。一般认为,申请撤诉不发生中断之效力,无故不到庭视为撤诉,也不应发生中断之效力。驳回起诉表明不符合起诉之要件,也应不发生中断之效力。

  ★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为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经过以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不为诉讼时效之中断,而为新债的产生,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