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邻关系制度法律与实务的理性思考
发布时间:2019-08-18 18:19:15
论文提要:
相邻关系制度与一个国家的国情、历史、文化和人类的情感密切相关,是关乎社会能否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制度仅仅用一个条文加以笼统的规定,无论是立法技术还是法制理念都显得滞后,且过于单薄、抽象、不具操作性。虽然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一定程度地丰富了该条款的内容,但面对形形色色的相邻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无穷的困惑与疼痛,这皆是法律之痛,其原因有社会、个人和法律三个层面。而相比民法通则,新颁布的《物权法》用九个条文对相邻关系制度作了规定,借鉴了世界上的先进法制理念和立法技术,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无论是立法技术还是法律理念都较民法通则具备无比的先进性,彰显出三方面的法律之美,即:立法选择之美、法律规制之美和内涵之美。其必然为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打开更多的方便之门。但相邻关系的独特性质决定该类案件的处理光有赖于司法一种途径并非最佳的选择。作者从和谐司法和完善法律制度的角度提出了四方面的构想,即:让法律至上成为全民习惯;确立社会调解先置原则,非经社会调节不得诉讼;强调国家法与民间法(习惯)的协调互动;规范行政行为,重视事前救济。
关键词:相邻关系 比较研究 司法实务 理性思考
荷尔德林说:“有一件事坚定不移:无论正午还是夜半,永远有一个尺度适用于众生。而每一个人也被特别指定的尺度所允许德走向和目标,以及我们所能到达之所。”这里的“尺度”不是说自然界的自然法则和人类社会中的社会规则,而是法律。法治之光照耀着每一个人,法律依其引导功能为每一个处于法律关系之中的人指定其所能到达之所。可以说,法律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完备的规则,其体系的严整逻辑、形式的统一简练、内容的细致入微,与其公平正义的追求一样,用一种独特的美,感染着仰望她的每一个人。法律是人类有史以来最美的规则。今年3月16日颁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物权法》被国人喻为人本之法,其以不动产制度为主干,内中的许多规制充分凸现了民法之美,这种法律之美于和谐语境下的社会来说更有不可言说的价值。相邻关系制度便是其中重要的一项。笔者试图以一个法律实务者的身份和角度,去感受该项制度所带来的美丽以及项下现实中许多酸痛,并籍此寻找“疗伤之法”。
一、法律之美:物权法之于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制度的进步
民法上将物划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由于不动产物的位置固定、不可移动的特性,导致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对其不动产的自由支配与他方对其不动产的自由排他力相互冲突的必然发生。为调和相毗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因不动产的利用所发生的冲突,遂有不动产相邻关系制度的产生。可见,相邻关系是伴随不动产所有权的产生而产生的。“盖不动产既系位置固定不移之物,而天下之不动产又不能尽归一人所独有,则甲之不动产与乙之不动产,势必结邻,加以居今之世,又非古人所谓‘阡陌交通鸡犬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之社会,因而相邻间彼此权利之行使,即难免发生冲突,此种冲突若不解决,则直接影响于所有物之完全利用者固大,间接影响于社会秩序及国民经济者亦复不小,为此法律对于各所有权之内容,即不能不于一定之范围内加以限制,同时对于各所有权人亦不能不于一定范围内,课以协力之义务,必能调和双方之利害,而期达到共存共荣之目的。此种所有权有时受限制,有时得扩张之情形,即所谓相邻关系是也。”①相邻关系的规定最早可上溯到汉穆拉比法典和十二铜表法,现代各国民法典对相邻关系均作了具体规定。如瑞士民法典第685条规定,所有人于挖掘或建筑时,不得使邻人的土地发生动摇,或有动摇的危险,抑或使其土地上的设施受到损害。德国民法典第909条规定,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以使邻接土地上的失去必要支撑的方法挖掘土地。日本民法典第220条、意大利民法典第609条、第610条均对相邻排水关系即“过水权”作出明文规定,在保障相毗邻不动产一方权利正常行使的同时,限制了相毗邻不动产另一方权利的行使,因此,可以说,相邻关系制度具有保障权利行使和限制权利行使的双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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