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睦处好相邻关系

发布时间:2019-11-17 07:32:15


  【正文】

  生产力在进步,生产关系也在变革。一个有趣的事实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陌生,远没有农耕时代那样熟悉,传统“熟人社会”正向现代“陌生人社会”过度。与此同时,人口密度在增加,人对土地资源的占有、对空间的利用也越来越计较,作为居住或者办公使用的房屋楼宇,也聚集着越来越的人。

  于是,无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多陌生,但在外观上又总是处于一种相互毗邻的空间关系之中。管道纵横交错、电线星罗棋布,固体废物如何弃置,噪音污染怎样排放,都需要明确的法律安排。而法律安排的结果,便是一国的相邻关系制度。

  早在20多年前,我国实施的民法通则就确立了相邻关系,初步形成了相邻关系制度。20年后的今天,物权法又专章规定了相邻关系,告诉人们面对相邻关系应如何应对。可以说,和睦处好相邻关系,不仅是法律对相邻关系人的要求,更是维持和谐人际关系的需要。在现代人际关系趋向陌生的状态下,处理好相邻关系,显得尤为必要。

  那么,相邻关系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的呢?物权法又确立了哪些相邻关系呢?抛开法律规则,通俗地理解,相邻关系包罗万象,大凡相邻之人与相邻之物,均可发生相邻关系。两艘在大海上航行的船只,相向而驶,是为相邻;公交车上,几位乘客并排而坐,是为相邻;书桌上的电脑和台灯,也为相邻。可是,物权法上的相邻关系却不是这么一回事。按照该法第84条的规定,相邻关系说的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土地与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人之间才有可能发生相邻关系。

  譬如说,一条河流的沿岸,上游和下游各有居住的两村村民。村民对土地和水资源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这就可能会发生用水和排水的关系。上游的村民要取水用水,如果干旱天气为了农业灌溉,可能会抽水过度,导致下游村民水资源匮乏。此时,相邻关系即可派上用场,法律要求上游的村民就应当为下游村民用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反之,假如遇到洪涝天气,上游村民要排水除涝,下游村民同样应当给予便利,并且物权法还规定“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这在国外和其他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如法国、意大利、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即规定,从高地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权利人不得妨阻。

  土地上的通行也会发生相邻关系。鲁迅先生有言:“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可是,我们有没有想过,如果在他人土地上走路,岂不是妨碍了他人对土地的权利吗?例如,现在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承包权人在其承包地上要种植、养殖、放牧,假如有人从其土地上经过,并且“走的人多了”,踩出一条路,那么,承包权人的权益必定受到侵害。然而,反过来想一想,倘若无路可走,人们又怎么通行呢?现实生活中,因土地的分割或者一部的让与而不能通向公路时,总是会形成一些“袋地”,袋地权利人的通行权必须得到保障。因而,作为土地的权利人,在享受对土地资源权利的同时,也应当为他人的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这在物权法理论上称为“容忍义务”。这也是一种相邻关系的体现。当然,“通行”应当具备必要性,也就是说,通往目的地非要从权利人的土地上行走不可。否则,在有其他道路可通行的情况下,“此路不通”,如果我行我素地通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