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法人的特征

发布时间:2019-08-10 17:06:15


  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警察机关等。它的基本特征在于:

  (1)其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及其后果,都应归属于国家,机关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也不对自己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债务负责;

  (2)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从事商品经济活动时,与其他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但不能进行与其行使职权无关的商品经济活动,否则应视为超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是违法行为;

  (3)其独立的经费来源于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参加各项必要的民事活动。通常情况下,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应以它的独立经费或国家专项拨款偿还,若债务超出其经费或专项拨款而另需报补的,应由国家有关立法加以保证;

  (4)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经过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国家机关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