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相关法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9-08-24 17:01:1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相关法规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1、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
2、只能有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
3、不设股东会;
4、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不能再次投资设立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新资讯
-
08-31 1
-
11-23 0
-
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方面的规定存在的缺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08-21 1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差异浅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02-13 0
-
08-09 1
-
08-1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