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扰邻纠纷概述

发布时间:2019-08-18 06:26:15


  宠物扰邻纠纷概述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越来越多的居民开始饲养宠物。但是,由于居住条件的限制,因宠物饲养而引发的扰邻、伤害纠纷近年来也呈增长态势,影响了邻里和睦与社区和谐。就法律层面而言,饲养宠物本身是个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但根据权利不得滥用的民法基本原则,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为条件。当一项权利的行使损害了或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而他人又不同意的情况下,这项权利就应受限制或被禁止,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予以赔偿。所以,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应当确保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不侵害他人的生活安宁。

  如果饲养宠物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损害了他人的生活安宁,就构成一种侵权行为。在这种侵权关系中,被侵权人受损害的是其享受生活安宁的权利,在损害结果上不一定表现为直接的物质损失,但它会是一种精神持续受侵扰的状态;侵权人在主观方面往往表现为过失或间接故意,因为一般来讲,侵权人并非刻意要通过饲养宠物来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但他却应该知道其不当的饲养行为可能或必然侵扰他人的生活而不停止饲养行为或采取其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果饲养的宠物咬伤了他人,且并非他人肆意挑逗所致,则饲养人就构成人身伤害的侵权,损害结果表现为受害人的身体受伤、医药费用的花费乃至精神损害。如果饲养的宠物对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如饲养狼狗、猛禽),则构成一种比较特殊的侵权行为即危险行为,受威胁的他人有权要求饲养人采取措施排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