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着的车“撞”死人,被索赔40万!

发布时间:2019-08-21 20:49:15


  最近,家住xxxx的陈先生真是觉得很委屈,停在自家门口的车,居然“撞”死了人!自己还因此被死者家属告上了法庭,要求巨额索赔。真是应了那句“宝宝心里苦,宝宝不说”,下面跟着的小编去看看陈先生有多委屈。

  案件回顾

  岁末年初的一天晚间,朱某与一众朋友喝完酒后,驾驶着电瓶车回家,当时已是凌晨一点多,朱某喝得醉醺醺,电瓶车开得歪歪斜斜,不甚撞到了陈先生停在家门口的轿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载明“死者朱某由于­脑损伤死亡,送检的朱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40mg乙醇/ml血液;朱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朱某的家属坚持认为,陈先生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据此当庭向陈先生索赔四十余万元。

  陈先生觉得很冤枉,他表示,自己每天都这么停车,而且车辆离村道还有五六十公分的距离,根本不会影响电瓶车的通行。承办法官现场勘察情况,确定陈先生将车停放在自家水泥场地上,确实与相邻的村道之间存在一定的间距。

  那么陈先生还需要担责吗?

  尽管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法官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因此,陈先生需在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又因陈先生在保险公司承保了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他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经过计算,最终,法官做出了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亲属10万余元的判决,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陈先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机动车一方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交通事故中,只要造成损害了,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哪怕半点过错都没有,也得承担上限10%的赔付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通过均衡整个社会利益、调整双方冲突、让优者承担责任、合理分配损失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它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

  不同观点

  此案并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因为该条款要求交强险进行赔付,而交强险赔付的前提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但陈先生的车停在自家门口,只能算是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这是商业险的承保范围,不受法律强制规定。

,由保险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赔付,但对陈先生而言,其次年的保费会因此上浮,财产损失还是转嫁到了车主头上,这对没有任何过错的陈先生来说是不公平的。

  本案中肇事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如果事故对陈先生的车辆造成损伤,车主陈先生有权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向肇事方要求索赔。

  小编提醒广大市民,喝酒莫开车,开车莫喝酒,即使你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也可能对自己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给亲人带来莫大的悲痛。

(责编:白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