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当原告 起诉索赔生活费
发布时间:2020-10-14 07:24:15
中国宁波网讯 胡某今年3月5日刚出生。这名仅7个月大的婴儿却当起了原告,起诉,要索赔自己的生活费。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官司源于一起事故
去年7月18日晚,宁波某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一辆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北仑港区纵一路转弯时,与一名正在行走的男子(系原告父亲)发生刮擦。该男子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时,胡某尚在母亲腹中。
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由张某负全部责任。而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北仑营销服务部投保有交强险。
经调解,死者家属与该物流有限公司就赔偿达成协议,其中协议第4条约定:“死者遗腹子经保险公司协商同意,于出生后凭户籍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金额由保险公司根据规定核定”。后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了协议中除第4条外的相应赔款义务。
但死者遗孀胡女士表示,作为遗腹子的胡某出生后,向该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索赔未果。,要求两被告支付抚养费4.5万多元。
争议:遗腹子是否在被抚养人范围内?
面对几个月大的原告“提出”的索赔要求,两被告都辩称胎儿应排除在被抚养人范围之外。保险公司北仑营销服务部还认为,原先协议的第4条约定系一个附加条件的约定,其生效需经保险公司同意。
,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受害方死亡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在本起事故中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协议第4条中已就死者遗腹子的赔偿问题有明确约定,该条款对胎儿的权利作了相应的保留,这也符合法律的相关精神。故在胎儿出生为活体后,原告即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据此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而本案的赔偿义务人应为那家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公司北仑营销服务部非赔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该协议对其不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经过审理,:该家物流有限公司还应赔偿原告胡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5万多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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