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房被砸身亡 同伴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9 21:42:15


  [案情]

  原告余欢迎,系死者史玉娥的丈夫。

  原告余向飞,系死者史玉娥的长子。

  原告余向前,系死者史玉娥的次子。

  原告李小快,系死者史玉娥的母亲。

  被告余得等17人。

  被告姚兵建。

  2008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余得等17人及史玉娥共18人为被告姚兵建拆除旧房。被告众人干活同工同酬,11月20日姚兵建房屋的瓦块、檀木等已经拆下,21日下午旧房的西山墙、夹山墙和前墙的一半被放倒,众人在拾捡砖块往车上放,突然东山墙倒塌,姚兵建的妻子急忙喊叫,众人都向外跑,墙倒下后现场一片狼烟,只有史玉娥没有跑掉,被砸在墙下,其余的人也有不同程度的擦伤。史玉娥被扒出后急忙送往医院抢救,中途死亡,之后拆房停工,工钱1300元姚兵建未付。事故发生后经乡派出所主持调解,被告姚兵建作为房主赔偿受害人损失5000元,此后此事再与姚兵建无关。

  [审判]

  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余得和史玉娥等十八人为姚兵建拆除旧房,他们十八人是为了共同利益,即挣取工钱1300元。十八人在共同劳动中,视为以各自出资劳务为基础的合伙团体,每个成员在共同劳动中均是“出资人”,也是受益人。、第132条及有关民事原理,判决:被告余得等17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各向原告补偿损失2000元。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其他共同参与人和房主应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在审理过程中有以下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房主姚兵建与余得、史玉娥等18人系雇佣关系。所谓雇佣关系是指根据双方的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对方提供劳务,对方给付报酬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雇主即房主姚兵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史玉娥的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应当由雇主即房主姚兵建承担。其他共同参与人对史玉娥的死亡没有过错,故对史玉娥的死亡不承担责任。但在事故发生后,房主姚兵建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即房主姚兵建向死者家属支付5000元钱,其余的事故不再负责任。因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故房主也不再承担其他责任,所以应当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主姚兵建是将一定的工作交余得、史玉娥等18人完成,完成工作后余得、史玉娥等18人向姚兵建交付工作成果,房主姚兵建支付1300元报酬,他们之间是承揽关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在在该案中定作人即房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史玉娥的死亡赔偿责任应当由承揽人18人共同承担。所以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应当由该18人平均分担,以此来给予死者家属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