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菜刀,如何讨公道?
发布时间:2019-08-15 01:03:15
10月9日晚11时30分许,禅城区文华北路某装饰公司员工黎先生下班路经某出租屋时,楼上突然掉下一把菜刀,将其头部砸伤。不幸中的万幸,“只是刀柄砸中了他”,如果是被刀锋砸到,那后果就……对此天降灾难,“具体是哪一户人家掉下的菜刀”,附近居民“皆摇头不知”。有律师表示“可将楼上的住户集体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件事不由让人联想起发生在深圳的“好来居”案件:2006年5月31日傍晚,家住深圳市南山区的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宇,放学途经海德二道时,被一块从南侧人行道上空坠下的玻璃砸中头部,后不治身亡。死者家属将离海德二道南侧最近的“好来居”73名业主及物业管理处告上法庭。。
这个判决结果与类似的南昌玻璃案、重庆烟灰缸案迥然不同。
南昌、。,数个狩猎人同时向一个方向开枪,结果原告被一子弹命中,但无法确定是由谁命中的。因为无法确定加害人,法律推定各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具有过错,因此共同承担责任。这种推论的前提是:不仅具体加害人未确定,更重要的是要求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损害的发生,并且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而深圳案“好来居”中,多个被告之间不可能有共同过错,也不可能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
就我看来,判决楼上多户业主承担责任还有许多法律难题不能解决。其一,我国没有家事代理制度,也没有将“户”作为民事主体,如果说是因为“户”而产生责任,只告房产证上的记载主体(一般为夫妻一方),显然不妥,那么是不是应将家庭成员都列为被告?其二,出租和借用等现象大量存在,到底是房主还是实际居住人承担责任?引申一下,如果说是房主,似乎指物件致人损害,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有明确规定;而如果说是以居住人、管理人为被告,显然是指过错责任。。其三,这类案件事实上只能是一户或者是一人所为,而绝非73户共同造成,甚至还可能是73户以外的人(比如此楼的访客)造成的。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利益,不惜人为制造70多个“冤假错案”,这样做的合理性究竟何在?此外,在我国台湾地区保险公司关于汽车的保险条款中的乙项,把高空坠物与雷劈、冰雹并列在一起,足以供本案借鉴,这说明“高空坠物”更可能是天灾而并非仅是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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