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非法行医人员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6 01:21:15
乌海市乌达区的2名非法行医人因其长期非法行医,甚至在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和责令停业后仍然继续,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行医罪。日前,他们分别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和并处罚金的处罚。
非法行医人李某某在被行政处罚和取保候审期间也没有停止非法行医。
据负责审判案件的法官介绍,非法行医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0年8月11日被乌达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经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11月23日,检察官以乌区检刑诉(2010)115号起诉书,公诉。检察官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办个体诊所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也没有异议。
法官在对案件的审理中查明,2007年至2010年8月1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在乌达区五虎山办事处辖区的一个购物市场内和其居住的小区住宅内开办了个体诊所,非法从事医疗活动。2008年4月21日和2010年5月10日,2次被卫生监督部门查获,并被实施行政处罚后,依然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甚至就在案发后取保候审期间,也没有停止其非法行医活动。,李某某也供认不讳。
法官在庭审中调查和了解了案情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办个体诊所,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行医罪,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并处罚金5000元。
非法行医人贾某在案发后选择了向公安机关自首。
因涉嫌非法行医罪,2010年7月15日贾某被乌达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区检刑诉(2010)136号起诉书,。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贾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长期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贾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对其的处罚。被告人贾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也没有提出异议。
法官在庭审中查明,从2000年开始,被告人贾某就在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在乌达区五虎山办事处辖区其住所私开了个体诊所,非法从事诊疗活动。2009年6月2日,乌达区卫生监督所在对“黑诊所”的检查中,发现了被告人贾某正在从事非法诊疗活动,随即作出了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和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其接受了处罚之后仍不思悔改,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2010年6月28日再次被卫生行政部门查获。同年7月14日,在政府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行动中,深知自己涉嫌犯罪的被告人贾某迫于警方的压力,来到乌达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通过详细询问和调查,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被告人贾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办个体诊所,在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应属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行医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贾某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情形,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被告人贾某犯有非法行医罪,,并处罚金5000元的判决。
赵云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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