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应该更加成熟

发布时间:2020-04-11 14:01:15


司法救助制度使很多困难群众得到了实惠。但是,相关法律和保障机制的缺失,使这项制度实施中出现一些问题——

司法救助,应该更加成熟

  司法救助制度是司法机关保障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制度。目前,,并于2005年4月5日修订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的宗旨就是要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打得起官司,维护其合法权益。近年来,、减、免诉讼费的情况看,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并且绝大多数的缓、减、。近3年来,、减、免诉讼费案件4500余件,金额达2600余万元,,为妥善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并收到了应有社会效果的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一些地方的司法救助工作尚无健全和操作性很强的具体规定,司法救助在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很有必要进行分析,以从措施上对现行的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从而让更多的弱势群体受益,打得起官司。

司法救助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具体实施中存在不当行为。比如,有的案件当事人为了获取司法救助,便开具虚假证明,,享受司法救助优惠政策;,没有深入核实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标准,使一些本不该享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得到了救助,不该免交诉讼费的当事人享受了免交待遇。另外,司法救助暂行规定虽然对恶意骗取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作出了处罚规定,责令其补交诉讼费,拒不交纳的按妨碍诉讼论处,立案后,因受审限监控的影响,案件必须依照法定期限和程序审理结案,一些享受缓交诉讼费待遇的当事人,在案件审结后,判令其交纳诉讼费,却遇到当事人拒绝交纳,或者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甚至会出现最终不了了之的情况。

  二是司法救助的方式较少、适用范围过小。《规定》中规定的司法救助的方式就是缓、减、免诉讼费用,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经济上确有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司法救助的方式较少,适用范围较小,不仅同被救助者的需求之间有一定差距,。这是因为,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实现,不仅仅是使当事人能够进入司法诉讼这道门槛,重要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最终的真正保护。缓、减、免诉讼费只是司法救助的一部分,当事人在行使诉权时,因自己能力问题致使行使诉权保护合法权益时遇到困难时,还需要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等方面的援助,其中还应当包括诉讼中的其他救助行为,否则他们很可能因法律知识匮乏,使该行使的诉讼权利没有行使,从而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败诉结果,这样,先前对他们进行的经济上的援助也就付诸东流,从而无法实现司法救助制度设立的初衷。

  三是司法救助的标准规定不具体。比如,《规定》第四条规定,,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但对于当事人经济困难的标准如何衡量,应由哪个部门出具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对平时经济收入较好,但在诉讼前陷入困境的当事人是否属于确有经济困难,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或医疗事故等,规定均不具体和明确。《规定》第三条第十三项只规定了当事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而对一般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济困难的标准如何衡量则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仅仅依据他们自己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就办理了诉讼费用缓、减、免手续,从而使司法救助这一制度发挥不了自身应有的作用。

  四是司法救助实施程序的规定比较模糊。《规定》对实施司法救助的程序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审批程序的不透明,不利于对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比如,《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虽然规定了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符合条件时可以在立案时缓交诉讼费用和缓、减、免审批程序的一般性规定,但对缓交的期限、未被批准的后果等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如果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不符合条件,;,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处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是否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有权利申请复议,。

、不主动。在一些地方,、办案经费得不到保障或者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等原因的影响,对当事人如实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办理态度不积极,行动上不主动,不能有效地开展司法救助,没有真正达到我国建立司法救助制度的目的。

让更多人享受司法的人文关怀

  为了更好地开展司法救助,充分发挥司法救助的作用,,能够享受到司法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和关爱,目前,很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司法救助制度,让更多的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有理的弱势群体打得赢官司。

  首先,要进一步扩大现行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和方式。司法救助的范围应当既包括经济上确有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当事人外,也包括因其他正当原因致使行使诉讼权利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司法救助的方式除了在经济上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经济困难外,还应当包括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的其他救助行为,、编发诉讼指南手册、推行风险告知制度以及判决作出前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明理释法和判决作出后解答当事人的疑问等等。

  其次,建立司法救助的经费保障机制。因为在实施现行司法救助过程中,。因此,,,又使司法救助工作顺利而有效开展,应当通过立法形式,把司法救助费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救助经费短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