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病者的无奈
发布时间:2019-08-30 09:20:15
文/董彦国
斑白的双鬓、深陷的眼窝、满脸的皱纹,刚过不惑之年的孙继平(化名),看上去比他的实际年龄要大很多。,他不知道这条路何时才能走到尽头。
一场车祸,两次手术
2006年12月的一天22时,年仅16岁的孙栋(化名)在下晚自习回家的路上,被后面同向驶来的大货车挂倒,被送进医院抢救。孙栋的父亲孙继平闻迅赶到医院,在急诊大厅里,一位年轻医生告知他:“小腿骨折,膝部受些损伤,身体其他部位没事。不幸中的万幸了!”孙继平长长地出了一口气,给在家里等消息的妻子打了一个电话。
让孙继平放心的不仅仅是儿子伤势不重,更主要是的这家私立医院在辽宁省也是数一数二的,他听说这家医院的医生水平很高。
很长一段时间的等待之后,手术室的门终于开了,孙继平快步迎了上去。“腿部骨折已手术固定,很成功。”主治医生接着说:“只是……右膝部损伤有些麻烦,我们医院的设备不行,得转院。”
医生的话让孙继平放下的心立刻悬了起来。他听从医院的安排,当晚就将孙栋转送到市里最大最好的医院。
手术室外二次等待,孙继平坐立不安。但这次手术的时间比孙继平预想得要快,孙栋被推出手术室后,主治医生只说了“成功”两个字。孙继平的心犹如石头落地,接下来他要儿子安心养伤,鼓励他重新站起来。
车祸肇事司机是一位憨厚的中年人,出事后他一直跟着忙前忙后的,并且没有推卸责任,主动支付了住院押金。他向孙继平保证,费用他全部承担。听到肇事司机的承诺,孙继平感动得流下了眼泪。
一个月后,慢慢恢复的孙栋在家人的陪同下出了院。回到家,孙栋心情不错,他重新拿起课本,想补上落下的课程。当时正读高二的他,为一年后的高考铆足了劲儿。
可是随着小腿骨折处的恢复,孙栋始终觉得右膝酸痛。到医院复查,主治医生答复:“受伤部位不同,肌理不一样,恢复的速度当然不同。”
“伤筋动骨一百天”,孙栋知道这句老话,但还是心急,很难再专心学习。
接下来的几个月,孙栋尝试着走路,但膝盖始终不能着力,更不能稳定地支撑身体,用孙继平的话说“站着就打晃” 。一次次地尝试带来的是一次次地失望和怨气,孙栋心情极差,人也变得憔悴。
这期间,孙继平不断地到医院找主治医生咨询,医生总是说:“这需要休养,需要时间,回去加强锻炼,过一些日子就好了。”终于,孙继平喋喋不休地发问惹烦了医生:“你懂还是我懂,信不过就去外地大医院……”
一赌气,孙继平带着儿子到了辽宁省的一家知名医院检查,医生没能给孙栋做出诊断,他建议孙继平带孙栋到北京的积水潭医院就诊。
在北京的积水潭医院,孙栋接受了膝盖修复手术。手术后,主治医生告诉孙继平一个“秘密”:孙栋的膝部虽然外在有手术的刀口,可是内部未做任何处理。
医生的一句话,孙继平惊呆了:“什么!不会吧!怎么可能?”转院后孙栋接受二次手术时,医生明明说很成功呀!
2007年9月,孙继平带着休养中的孙栋回到了老家。出院时医生的话像石头一样压在他心上,“孙栋的膝盖伤耽误得太久了,能否完全康复只能看运气和他的体质”。
“不运动的肢体,肌肉很容易萎缩”。孙栋在积水潭医院接受了9个月的被动活动和按摩。想到9个月来儿子和大人的眼泪,想到儿子曾经优异的学习成绩,想到孩子未卜的身体。孙继平决定找医院讨个说法,他想知道为什么在他眼中“最大最好的医院”没有对儿子的膝部进行任何处理,却告诉他手术“成功”。
后来的发现,让孙继平更加吃惊,原来很多医院包括私立医院的救护车每晚都会在街道上“巡逻”,目的是第一时间为自己的医院创造“救死扶伤”的机会。还有的医院连手术都请外面的医生,这样可以节省聘专家的工资,而受请者也乐于有此额外收入。甚至有的私立医院同市里的星级医院是关系单位……
孙继平拿着积水潭医院的证明和录像,。
第一家接诊孙栋的私立医院态度很好,接待孙继平的院领导说:“我们及时为伤者进行了抢救和治疗,认为难以治疗后才及时将孙栋转院,当时是征得你们的同意的。”
而孙栋转入的第二家医院态度却十分冷淡,“你怎么认为伤不是撞车造成的?”“你怎么证明医院当时没有治疗?” “你能证明他在家中修养没出过其他事?”“我们有完整齐全病历资料,想告就去鉴定吧!”
孙继平代孙栋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可鉴定结果却是:非医疗事故。
虽然孙继平以孙栋的名义将医院告上了法庭,可是从2008年年初起诉至今,反反复复地周折之后,孙继平仍然没能讨回一个说法。
律师拍案说法论理
本案至今还没有一个结局,法律重事实讲证据,可是很多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我们只能在孙继平的伤感中体会真相… …
如果,如果孙栋的悲剧发生在2010年7月1日之后,或者说,如果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能提前实施,那么,孙栋的案件将改写结局。
首先,《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其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依照此规定,医疗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就必须具备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处于强势的医疗机构,完全可以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轻松的将因果关系予以排除。然而,《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
其次,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争议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在以往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中,医学同行组成的“医学会”进行的鉴定是医疗机构最有利的防火墙、挡箭牌,这实际上是把医疗损害赔偿案的审判权拱手让给了医学会。
而《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未尽到上述义务和患者受损害,成为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依据。这样,就不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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