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发布时间:2019-08-03 02:03:15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其意义在于:保障精神病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其程序是:
(1)宣告申请。。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精神病人存在民事关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司法鉴定。,必要时可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3)指定监护人。在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同时,,指定监护人。也就是说,指定监护人并非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4)撤销申请。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监护人有权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在原判决撤销前,被宣告人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按照法理当然也就不能在没有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参加诉讼活动。但监护人可能出于特定原因不行使撤销申请权,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从保护行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出发,法律给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人开了“绿灯”。
【相关依据】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
,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民事诉讼法[19910409]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最新资讯
-
08-21 1
-
08-05 2
-
08-22 0
-
05-20 2
-
05-30 0
-
08-3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