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获得"青春补偿"费应还吗
发布时间:2019-08-05 02:15:15
典型案情:
现年29岁的陈某(女)早在7年前就到王某(男)开办的企业内做临时工。第二年初开始,她就与已有妻女的王某发生两性关系。当时,两人先后到上海、牡丹江等地姘居生活。王某的“越轨”行为马上引起了王某妻子叶某的警觉,王某夫妻间经常为此发生激烈争吵。迫于家庭和外界的压力,王某于1997年向陈某提出断绝来往,但陈某要他支付10万元作为“青春补偿”。于是,王某邀请张某等3人见证与陈某签立字据,断绝“朋友”关系。陈某收取了王某支付的10万元“补偿金”,并出具了相关收据。王某后因意外事故死亡,叶某在清理其遗物时发现了这一份收据,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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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青春补偿协议不具有合法性,表现在:
1、该协议的起因不具有合法性。该协议的起因即为王某与陈某的婚外姘居行为,若无此则根本不会产生这份协议。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婚外姘居行为是不合法的,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2、该协议的内容不具有合法性。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王某支付陈某10万元作为其与自己姘居的“补偿”,这种姘居行为本身即不合法、为法律所禁止,是违法行为,姘居者当然无权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因违法行为而获得“补偿”则更是没有法律依据。
3、该协议的后果不具有合法性。该协议的后果为陈某因与王某姘居而获得10万元的经济补偿。如果这种后果为法律所肯定,则会助长某些女性的不劳而获思想、“激励”她们通过追求与有钱者姘居而得到大笔的不义之财,破坏正常的合法的婚姻关系,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因此,该协议的后果显然不具有合法性.
如前所述,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民事行为(合同)无效的规定,认定该青春补偿协议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民事行为(合同)无效的,因该民事行为(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没有必要返还或者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陈某应当向叶某返还这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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