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家暴子女不必扶养父母

发布时间:2019-08-23 12:05:15


  台海网11月5日讯 虽然台湾现行民法刑法都明定,子女有扶养父母的责任,“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民、刑法修正草案,对于曾经遭受家暴、性侵或遗弃的子女,。

,台“行政院长”吴敦义表示,现行民、刑法规定子女有扶养父母的责任,其中民法规定,直系血亲相互间互负扶养义务,刑法第294条则有遗弃罪的规定,不过,这样的规定,对于曾经遭受家暴、性侵或遗弃的子女而言,成年后可能面对当年加害人(父母)诉诸法律要求扶养,形同在伤口上洒盐。

  因此,今天院会提出民法及刑法相关条文修正草案,,并增列遗弃罪的排除条款,将让社会大众重新定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扶养行为是“相对义务”,有助于建构更和谐稳固、父慈子孝的美满家庭。

  台湾“法务部”指出,鉴于现行民法对负扶养义务者虽遭受扶养权利者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或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时,仍须负担扶养义务而有显失公平之情形,为回应舆情殷盼,因此提出民法第1118条之1修正草案,,斟酌扶养本质,兼顾受扶养权利者及负扶养义务者之权益,依个案弹性调整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