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无账 侵权被裁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6 12:41:15
经过考察,钟先生决定在自家住宅附近开一家超市。因钟先生忙于单位工作无暇照顾生意,便与失业在家的朋友孟某商量,以合作的形式,由孟某出面经营,钟先生先期垫付货架、商品和房租等费用。对于经营所得的利润,双方约定按五五分成。为此,两人还签订了合作协议。
孟某接手超市后,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了营业执照,并让其妻子、女儿都到超市里工作。前段时间,钟先生发现孟某未建立正规会计账目,不仅不及时结账分成,还老说亏损严重。钟先生在超市蹲守半个月,仔细研究货物进出量及利润率后,认定孟某没跟他说实话,将合伙经营的利润全部据为己有。
钟先生要求再安排一人到超市管理账目,孟某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执。9月份,钟先生欲撤走自己投资的货架、冰柜等设备,并要求孟某与他结清账目、赔偿损失。孟某却说该超市是他自主经营的,跟钟先生无关;至于前期钟先生的投资,那是孟某向钟先生借的。现在,钟先生看超市盈利,想以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分红,纯粹是想占他人的便宜。
两人为此打起官司。,孟某同意支付钟先生5万元分红款,并赔偿钟先生8000元经济损失。
孟某为什么开始时不同意钟先生的要求,而最后却同意给钟先生分成并赔偿钟先生损失呢?蔡法官说,这是因为钟先生与孟某之间是合伙经营关系,不是供贷关系。基于双方系合伙合同关系,孟某不按协议建立账目,不按期分配盈利,就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侵犯了合伙人钟先生的合法权益。对此造成的损失,孟某应负违约责任。具体的挽救措施无非是:孟某既要向钟先生支付分红款,还要赔偿由此给钟先生带来的经济损失。 蔡法官说,孟某开始时没弄清他与钟先生之间的经济联系是合伙经营还是借贷关系,所以以营业执照是他的,进而否认钟先生的合伙人身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孟某认为,虽然钟先生与他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但未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因此,孟某否认两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公民按照协定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由此看来,钟先生与孟某的合作经营模式,正好是这种情形。尽管超市以孟某的名义经营,但依据双方约定,两人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期间的纠纷应属于合伙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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