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相邻关系
发布时间:2021-01-10 04:44:15
一处房地产的存在,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然无可避免地与相邻房地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此类关系或限制该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或促进其权利的行使,法律上将这种相互毗邻的房地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相邻关系。
就房地产相邻关系的定义而言,法学界意见比较统一,但表述互不一致,如史尚宽认为,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李由义则把相邻关系等同于相邻权,认为它是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或必要的限制,以便于正确处理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上只是对相邻关系进行了简单表述,而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也未对其进行下定义,因此就其定义学术界并没有同一的表述,一般就内涵而言,学界将其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此可知,相邻关系首先主体上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因为房地产相邻关系中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若只存在一个权利人,显然无法发生相邻法律关系,如一个人两套房屋相邻,其房屋之间自然无法发生法律上的相邻关系。
其次,相邻关系的客体必须是相邻的两处房地产,“相邻关系”顾名思义,就是具有相邻的特性,不毗邻的两处房地产,自然无法发生相邻关系。
再次,相邻关系的内容是复杂多样的,相邻关系的内容涵盖了几乎所有的法律关系,虽然其主体、客体有一定的限制,但相邻房地产权利人间的法律关系却涉及各个方面,又因为有毗邻关系,因而单靠法律法规来调节也最为困难。
最后,相邻关系具有普遍性。一处房地产的存在,几乎都会有相邻的别的房地产的存在,必然对两处不同权利人的房地产间的权利实现存在或促进或限制的作用,因而必然发生相邻的法律关系。
关于相邻关系,《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做了相关规定,而又以《物权法》之规定最为详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虽然此条款没有对相邻关系作出明确定义,但是《物权法》第七章已经就相邻关系的具体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就《物权法》上的规定来说,相邻关系的类型主要有:(1)相邻权利人的用水、排水;(2)相邻关系权利人的通行便利;(3)相邻关系权利人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的便利;(4)相邻关系权利人通风、采光、日照的便利;(5)不动产权利人不得为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噪音、光、电磁波辐射的行为;(6)不得为损坏相邻关系权利人房地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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