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房未办过户就去世仍然有效

发布时间:2019-09-01 06:10:15


  侄女将继承的房产送给叔父 两人先后去世 至今未办产权变更手续———

  基本案情

  汪玉 (化名)是汪正(化名)的侄女,1984年,汪玉继承了爷爷的部分房产,但她书面承诺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叔父汪正,汪正也作出声明表示接受赠与。

  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上仍载明汪玉和汪正均是房产共有人,各享有1/4所有权份额。

  之后,两人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再后来,汪玉和汪正先后去世。房屋至今也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现在,,要求确认汪玉与汪正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有效。而汪玉的子女们则认为,母亲虽然表示要将她的房产份额赠给汪正,但至今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因此房屋并未实际交付,赠与合同无效。

,确认汪玉与汪正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有效。

  法官析案

  韩毅冰法官:汪玉表示要将自己享有的继承份额赠与叔父汪正,汪正表示接受赠与,均在确认了汪玉享有爷爷遗产继承权之后、房屋产权证书颁发前。

  在此,应当明确汪玉赠与汪正的是其本身享有的继承份额,而不是在其取得房产所有权之后与汪正等人共有的产权份额。

  根据汪玉与汪正作出的声明,可以确认双方达成了赠与及接受赠与的合意,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自此成立。

  当然,两人生前并未实际履行赠与合同,即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的变更手续,但这并不影响双方之间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法律适用

  韩毅冰法官说,1984年并无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的效力,民法通则虽然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但民法通则也是从1987年1月1日才开始实行的。现行合同法相较于民法通则,为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应当优先于普通法,所以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签订合同在现行合同法实施之前而当时又无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现行合同法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诺成性合同。在合同的履行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此,可以认为汪玉与汪正之间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