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离婚约定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9-08-29 09:05:15
编辑同志:
我与前夫钟某因感情不和,于今年初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未再婚前,原夫妻共同财产仍归双方共同所有。如女方先再婚,原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如男方先再婚,则全部归女方所有。”现我打算再婚,但觉得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处理不公平,便提出协议无效,要求分得一半财产。钟某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因而这种以财产制裁方式限制对方再婚的协议是有效的。请问,这种要求对方再婚即放弃财产的协议是否有效?读者 王菲
王菲读者:
你所述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无效的,你有权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获得自己的份额。一方面,该协议侵犯了婚姻自主权。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符合结婚(包括再婚)条件的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自主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强制或干涉。你们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尽管是自愿订立,但它实际上却是对再婚而附加的苛刻条件,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以其他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另一方面,该协议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五条则规定得更加明确:“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因此,无论对方的目的是干涉婚姻还是获取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协议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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