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家长有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1-04-29 15:40:15


  开化县余先生咨询:1个多月前,我7岁的儿子在一场意外中去世了。那天儿子和同村一名同龄的男孩在我鞋店对门的亲戚家中玩。当时我在店里做鞋子,一抬头看见那男孩爬上了桌子,我怕出危险,喊他下来。他下来后随即带着我儿子从楼梯上去,到亲戚家的二楼将铁拉门拉开,上四楼去玩。后来他们俩爬上了四楼的雨篷,由于螺丝生锈承受不住压力,两人从雨篷上掉下来。落地时我儿子刚好垫在下面,那名男孩压在他身上,儿子抢救无效不幸死亡,而那名男孩却没怎么受伤,一个星期后就去上学了。

  我儿子很乖,我们过去叮嘱过他,不要拉开亲戚家的铁拉门,他从来不会去拉门,如果不是这个男孩带他,他是不会到四楼去的。出事那天,男孩的父母都在外面打工,男孩是自己跑来找我儿子玩的。现在我非常痛心,而男孩家人也没来慰问过我们,像是什么事情都没发生过。试想当时如果没有我儿子垫在下面,那男孩也不会安然无恙。我想问一下,男孩家长有责任吗,他们一家对于我家有什么补偿责任吗?

  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毛宗慧律师解答:又是一起令人痛心的儿童安全事故。但无论如何,我们没有更多的理由可以责备孩子,贪玩好奇而又懵懂无知这是孩童的天性,防患于未然则是我们大人的责任。7岁的小孩在法律上完全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需要被照顾、被监护的对象。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起事故的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护人未妥善看护。“叮嘱”和不到位的看护,对7岁小孩而言,是不够的。因此,两个小孩的父母,对事故都要承担一定责任。

  余先生儿子的死亡,是两个小孩的共同行为造成的结果,据此余先生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让另一个小孩的父母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而落地时那名男孩压在余先生儿子身上没有受到什么伤害,无形中成了“受益人”。据此余先生可要求增加赔偿额。

  另外,余先生的亲戚也是有责任的。小孩在家中玩耍时,有安全隐患的雨篷,就是一个危险源。他的亲戚有义务防止这种危险源给他人造成损害。他的亲戚未将铁拉门锁牢导致小孩爬上雨篷,是有过错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希望,余先生在痛失儿子后能得到应有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但我们更希望,大家特别是有小孩的家长能从中吸取教训,不再有类似的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