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形式举报不侵犯名誉权
发布时间:2019-08-24 06:53:15
电话为08577XXXX51的张先生来信咨询:
《每周说法》版编辑你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我是毕节市织金县人,我用漫画形式在我县党建论坛网站上向组织实名举报李某侵占国家财产的事情,我认为我举报的内容是属实的。请问我这种行为是否已构成侵犯我举报的李某的名誉权和肖像权?
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徐永忠、南辉明律师(实习)解答:张先生的问题主要涉及名誉权、肖像权以及公民的检举权方面的法律问题,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张先生是否侵犯到张某的肖像权?肖像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也就是说,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应当具有两个构成要件,即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在本案中,张先生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我们认为张先生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李某肖像权的侵犯。
二、张先生是否侵犯李某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侵犯名誉权是指以侮辱、诽谤、披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其他公民或法人的名誉,使社会对公民或法人的社会评价减损的一种行为。
相关法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受害的事实、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进行认定。在本案中,张先生是通过在县党建网站上发表漫画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检举李某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张先生的行为属于通过特定方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举权的行为。虽然李某的名誉确实可能因此受到侵害,但是张先生的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且张先生主观上也没有损害李某名誉的过错,不符合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律师特别提醒:现在,国家反腐决心坚决,而公民检举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的意识和方式也越来越强,越来越多。虽然举报时不需要举报人提供确凿的证据,也不要求举报的内容完全符合事实真相,但是举报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事实,如实陈述自己知悉的犯罪事实或线索,这样不仅可以避免错告、举报失实、诬告陷害的情况发生,避免因诬告陷害他人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而且可以减少有关机关进行调查时产生的资源的损失和浪费。坚持实事求是的举报,依法举报,对举报人、被举报人和有关机关来说,都是一种负责任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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