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狗坠楼伤人案 终审改判
发布时间:2020-12-17 03:48:15
楼上掉下一条狗,将路边老人砸伤。事发后,因肇事狗逃逸,伤者找不到狗主人,遂将该楼24家住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因伤者无法指证谁是狗主人,判决其败诉(本报曾作报道)。但老人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11月26日,市二中院对此案终审判决称,该案表面看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但实质却是高空坠物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故判决由该楼6家连带赔偿冉婆婆6700元。法官称,这6家住户之所以担责,是因为他们无充分证据证明肇事狗不是其饲养的。
“天狗”坠楼伤人
因为家境贫寒,家住万州冯家院的冉婆婆不顾自己76岁的高龄,一直坚持走街串巷卖咸菜,以补贴家用。
去年10月17日上午,冉婆婆照例来到万州新城路菜市场卖咸菜。9时40分,当冉婆婆正在埋头清理咸菜时,突然一条从上方坠落的狗儿将她砸中。"当时我人事不省,对发生的事情几乎是一无所知。"冉婆婆称,幸好有一路人帮忙报警。
高笋塘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但肇事狗已逃逸。民警一方面将老人送到医院救治,一方面着手调查肇事狗的主人。
冉婆婆被楼上掉下的狗儿砸伤,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这只狗是谁家的,是从哪家跳出来的,却没有人看清楚。派出所和当地居委会调查走访的结果是,该楼有人养狗,但所有住户都否认是自家的狗砸伤了老人。
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冉婆婆将该楼一单元24户人家一并起诉,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万余元。
一审伤者败诉
3月3日,该案一审开庭时,仍无被告承认自己是肇事狗主人。各被告要么辩称自家没有养狗;要么辩称自家房屋有防盗网,有狗也跑不出来。当天的庭审,持续了5个小时。庭审中,已有18家住户出示了有力的证据,可以基本排除此事于自己无关。
为此,一审判决称,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冉婆婆)主张的高空坠狗致伤,但无证据证明谁是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原告主张的损失应由实际的侵权人承担责任,要求被告(该幢楼全体户主)分摊医疗费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于法无据,。,并判决由冉婆婆承担169元的案件受理费。
终审予以改判
一审宣判后,冉婆婆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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