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互联网专条":弊大利大?

发布时间:2019-08-24 17:37:15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十六条

  积极意义

  互联网立法取得进展

  徐迅:我通过互联网在法规库里进行关键词搜索,发现以"互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作名称的法律文件中,;而在内容涉及"互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法律文件中,,其余均为下位法。因此,侵权责任法(草案)中的"互联网专条",,也正因为此,它的作用也非常重要。

  不管怎么说,草案总体加强了对公民私权的保护,细化了法律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是私权保护的巨大进步。

  但是,我担心对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加区别带来负面影响。比如名誉主要涉及诽谤与侮辱:侮辱易识别,不用通知也应当删除;诽谤有一个真实或虚假的问题,需要证明。不加证明,就采取措施,删错了怎么办?

  又如隐私,不同的人隐私保护范围有差别,如果网民上传了什么内容,而公务员以隐私为由要求删除,删不删?这与公众的知情权、、建议权密切相关,不仅是民法问题,首先是宪法问题。

  目前草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规定的法律责任比较偏,通知者可以依法对其施加压力,服务商最安全的选择是:只要收到通知就采取措施,否则不能确保资金安全。但是,被采取措施的内容是不是公众有权利知道的?删错了又怎么办?服务商对网络用户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之处

  "知道"的表述存在问题

  朱巍:如何理解网络提供者"知道"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这里的"知道"是否包括"应当知道"呢?

  网络服务商可以控制的,或者应该能"知道"的,仅仅是那些作为发布者主动发布在网络上的讯息,从这个角度说,服务商对自己作为发布者发布的讯息应该进行审查,对此,可以理解成为网络服务商"知道"。但大多数情况是,网络服务商只是一个传播者,每天都有数以亿计的讯息发布到网上,服务商不可能一一审查;对其他利用平台上传的讯息服务商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进行审查,也就谈不上所谓的"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