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提前收贷 企业无权撤销
发布时间:2019-08-03 04:24:15
【案情】
2007年11月13日,江苏银行与美嘉利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该银行向美嘉利公司贷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至2008年5月12日止。该合同约定,借款到期而美嘉利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的,美嘉利公司同意江苏银行直接从美嘉利公司设立在该银行及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划资金以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同时还约定如美嘉利公司出现仲裁、民事纠纷及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时,江苏银行有权停止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提前收回贷款。该借款合同由天福担保公司提供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江苏银行于合同签订当日将200万元划入美嘉利公司账户。2008年3月26日,江苏银行以美嘉利公司不能正常经营以及数次拖欠利息、财务状况恶化为由,向美嘉利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美嘉利公司抓紧落实偿还200万元借款本息。江苏银行分别于2008年3月26日、3月27日共计从美嘉利公司账户扣收15万元用于偿还借款本息。2008年7月14日,。在破产清算期间,,以美嘉利公司对江苏银行提前清偿为由,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由江苏银行向破产管理人返还15万元。。
【焦点】
,,管理人对涉及破产企业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行为如何行使破产撤销权。
【短评】
银行在借款人经营不善时提前清收贷款已成为金融机构的惯常做法。但在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大的变革以后,不少企业纷纷破产倒闭。而破产管理人为了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纷纷以破产法为武器,。这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无论是对金融机构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抑或公平保护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话
本报记者 田 浩
经营出现危机银行有权扣款
记者:韩法官,撇开本案,金融机构提前扣收贷款有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主审法官韩明智:在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往往都有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条款。一般约定借款人出现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等特定情形时,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有权直接从借款人的银行账户上扣收贷款。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上述约定,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只要条件成就,双方的约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这种约定在我国是有法律依据的。实践中金融机构往往以此作为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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