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申请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发布时间:2019-08-15 22:43:15
黄女士去年因病失语,由于急需巨额医疗费,遂委托儿子小罗及其女友,将自己独自拥有产权的一套房屋卖了。今年2月,小罗以21.5万元将该房卖掉,并代收全部房款。但只支付了8万元给母亲,余下的13.5万元拒不交出,而是用于装修他和女友的房屋……为此,母亲提起刑事自诉,告独子侵占罪(本报6月10日曾报道)。目前,此案有了最新进展——儿子不但将失语老太接走,无民事行为能力。昨天,,汇报了他们的新情况。
小罗称,6月11日下午,他和姑妈以及另外两个朋友一起,开车到渝中区桂花园接住在这套房子里的母亲。当他们赶到桂花园小区楼下,正好遇到三姨娘陪着母亲在楼下散心。见他到来,母亲很高兴。他遂将母亲接走。
小罗母亲看起有点瘦弱,但精神不错,能够一步一步挪动脚步。
法官问,“你是否愿意搬回儿子那边住”,只见她点点头。当问起是否还要告儿子,,黄女士很着急地摆手。
小罗称,母亲现在这种状态,肯定需要他照顾和监护。而他是母亲唯一的法定监护人。目前,,申请宣告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小罗的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柯称,小罗是他母亲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他没必要打母亲财产的主意。为了让母亲的财产安全,可以到公证处公证,然后由公证处把她另外两套房屋的房产证,。
记者 罗彬 实习生 和冰
□专家释法
对于小罗申请宣告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韦锋称,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无认识、无判断、无控制自己行为,不能决定自己意志的人,或者说有重大身体缺陷,使之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需要法定监护人代为保管。监护人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比如监护人把被监护人的钱财挪用来作监护人的生活费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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