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特殊的民事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9-08-25 03:19:15


  摘要: 7月8日,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赔偿案件:家住喀喇沁旗小牛群镇的宋某将同乡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赔付他因应诉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08年,张某为宋某打工,因宋某拖欠其700多元工资,遂将宋某告上法庭。后来,张某因证据不足,撤回了对宋某的起诉。此后,宋某心生怨恨,认为张某告他系无中生有,他为了应诉产生了很大的费用。为了教训张某,宋某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其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300元。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小牛群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官认为,宋某要求张某赔偿误工、交通等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法官闫海岗:误工费和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只发生在侵权案件中,而在本案中,宋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张某起诉过宋某以及法庭通过传票传过宋某,无法证明张某有侵权行为。因证明侵权行为的证据缺失,致使宋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确定侵权法律关系的成立。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被告若要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只有在原告败诉的情况下或者被告提起反诉而胜诉的情况下,且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和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并不包括原被告双方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在本案中,张某只是撤诉不是败诉,因此宋某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