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吗

发布时间:2019-12-06 21:10:15


  案情

  2013年11月25日,某国土资源局对某村民小组作出国土资决 〔2013〕9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该决定认定,该村民小组未领取征地补偿款并交出土地,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责令被征地人某村民小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出已被征收的土地。

  2014年1月15日,某国土资源局作出国土资催字〔2014〕第1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某村民小组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该机关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内容。某村民小组不服,,。

  评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果不服提起诉讼的,。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而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催告书;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范围和方式,限于行政决定规定的内容,催告书不过是将行政决定的内容进行“重述”,不能单独为相对人设立义务,不能代替行政决定,成为执行的依据。

  因此,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而不是催告书,换言之,催告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某村民小组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因上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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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催告书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