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失利提起行政诉讼 不属于利害关系人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10-23 13:21:15


投资中介公司登记错误为由,要求对自己的投资损失予以赔偿。,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了一审裁定。

  各原告起诉称,2015年5至10月,各原告为津市某投资公司提供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的借款,该公司一直没有归还。各原告认为,致使其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该工商登记行为为津市某投资公司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创造了条件,。据此,各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并赔偿未能收回的借款损失。

,一方面,各原告起诉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是津市某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故各原告不是被诉工商登记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另一方面,,各原告与该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还没有产生,不是被诉工商登记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因此,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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