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成立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24 19:17:15


  行政决定成立要件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之所以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所必备的条件,这使之与民事行为区分开。成立要件是行政决定必不可少的一些事实要素。如果某一行为具备这些必备要素;则某一行政决定成立;如果某一行为不具备这些必备要素,则某一行政决定不成立。那么行政决定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行政决定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般来说,行政决定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几种:

  (1)主体要件。行政决定的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这是行政决定区别与其他法律行为的显著要件。

  (2)职权和职责要件。行政决定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或具有公权力因素的结果。不具有行政职权因素的行为,不构成行政决定。

  (3)效果意思要件。行政决定必须有明确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目的意思,即是旨在产生意思效果的行为,非意思效果的行为,则其并非行政决定。

  (4)表意行为要件。行政决定必须有向相对人表达行政主体目的意思的表意过程。如果没有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则外界无法知晓,应视为行政决定的不存在或不成立。《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主体不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首次以立法形式区别了无效行政处罚与不成立行政处罚。

  (5)排除要件。行政决定没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无效行政行为不存在成立问题。

  行政决定的生效要件

  (1)行政决定已经成立,未成立的行政决定不能生效。

  (2)该行为必须不是无效的行政决定,自始无效的行政决定不存在生效问题。

  (3)要通知(通过告知、受领等方式)相对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条件或行政行为本身附款上所设定的条件,也是不可忽视的。

  生效要件还须满足法律的特别规定和行政机关设定的特别条件。因为行政决定在做出时,可以附条件,满足所附条件后才能生效;可设定期限,比如在多少天后才能生效;还可设其他条件,当满足这些条件后行政决定才能生效。前三个要件是行政决定的生效一般条件,是必须具备的条件,第四个要件是行政决定的生效特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