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哪些法定权限?
发布时间:2019-08-28 07:05:15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可见,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1)社会团体。如 工会、妇联等;(2)公民的近亲属;(3)公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4)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如当事人的亲友。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 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律师则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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