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李某是否构成重婚

发布时间:2019-12-28 19:02:15


在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婚罪?重婚罪应如何认定?对于重婚罪又有怎样的处罚规定?下文做了详细介绍:

  李某与宋某系同学,1999年5月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元旦双方经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而结合为夫妻。2002年3月,李某以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的名义起诉与宋某离婚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确认了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并判决予以解除。,宋某亦未上诉。判决书生效后,李某于2002年8月再次结婚,宋某得知后,,要求追究李某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对此案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因为其与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了,,对其进行拘留和罚款。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因为其与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

  评析: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因为李某起诉解除的是一种虚拟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否决双方客观上原本存在的合法的婚姻关系,因为,双方所领取的结婚证的法律效力并没有丧失。既然李某与宋某之间的合法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那么,李某再次结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之规定,李某明知自已合法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却又再行与他人结婚,其行为符合有配偶而重婚的规定,应当构成重婚罪。

  在对本案的分析和认定中,有几个问题是值得深思和研究的。首先,。因为,宋某没有到庭,,民事诉讼法,同时依据自认规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对方的陈述没有提出质疑视为认可的规定,;但由此案,,即应注意对案件事实的确认。笔者认为,,可要求当事人举证婚姻状况证明书,如到所在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单位或民政部门写婚姻状况证明书,;其次,宋某的消极诉讼行为是否应当受理处理,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假若本案宋某到庭了,其便可对李某所述的双方系非法同居关系的主张予以否认,也就不会导致李某的主张得逞和引起本案的结果了。笔者认为,在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尚没有能对宋某此种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但对宋某这种消极诉讼及明知李某诉的不真实既不答辩、应诉,也不提出上诉的行为,是否还有权再提出控告李某重婚也是值得研究的。再者,就是对李某这种虚假诉讼行为,应否再给予其他处罚。比如,以提供伪证而对其罚款、拘留乃至以提供伪证罪判刑等,这也是值得研究的。

  希望本案能给那些虚假诉讼的人一些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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