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构建重婚的社会预防体系(四)
发布时间:2019-08-10 12:48:15
新婚姻登记条例客观上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重婚预防机制。本文主要从塑造社会舆论环境,完善婚姻登记管理体制,,对重婚的社会预防体系的构建进行探析。
······接上文
四、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拘役。”但是,对于重婚是自诉案件还是公诉案件,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中对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有明文规定,重婚不在“不告不理”的案件之列,因此,应属于公诉案件,。另一种意见认为,重婚应该是“不告不理”,,除非该重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司法实践中,重婚一直被作为自诉案件处理,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修正后,,但至今相关案例也极为少见。
实际上,在《婚姻法》修正之前,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由被害人进行自诉。
只不过修正后的《婚姻法》将上述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更加明确地确认下来。也正是法律的这种“两可”规定,使得重婚案件的取证责任几乎全部转嫁到自诉人身上。特别是对于事实重婚,犯罪行为人流动性强、隐蔽性大,仅靠“身单力薄”的受害人自身的力量,有关证据搜集和固定是非常艰难的,这也是近年来重婚案件上升的重要原因。
因此,为了防止因登记条件“放宽”而导致重婚案件增多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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