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的法律保护及其限制
发布时间:2019-08-24 20:19:15
姓名权的法律保护及其限制
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姓名,有的人还有乳名和曾用名。姓名是我们在生活中将自己与别人区别开标志,因此法律对于姓名权的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一、姓名权的内容
1、姓名决定权;
2、姓名使用权;
3、姓名变更权。
二、姓名权的侵权形态
1、干涉,其中,姓名权无专用性,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姓名的决定、使用与变更;
2、盗用;
3、假冒;
4恶意重名。
三、姓名侵权责任形式
1、停止侵害;
2、恢复名誉;
3、消除影响;
4、赔礼道歉;
5、赔偿损失;
6、精神损害抚慰金(名称权不得主张)。
四、我国法律对姓名权的法律限制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但对于姓名权的保护也不是无限制的,在实践中对于姓名权保护的限制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决定权的限制:为公序良俗计,不得与他人恶意重名。
2、对使用权的限制:在具有法律意义等正式场合,应使用正式姓名,如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应该用身份证上的姓名,不能用乳名、绰号。
3、对变更权的限制:正式姓名的变更,须经户口变更登记。
当然,如果公民使用的假名,因其不能真实地表现某人的人格与特征,故也不受姓名权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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