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一法院被诽谤 向媒体发函讨要名誉权
发布时间:2019-08-13 22:57:15
向媒体发函讨要名誉权
,联合向商报发来声明
网帖称:遭强暴不配合,致施暴公务员死亡,洛阳一女子被判三年
:这是诽谤,该案并不存在,已报案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律师认为: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不主动配合强奸,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被判三年”,3月28日,网络上流传的一个帖子引起广泛关注,天涯论坛、百度贴吧、红网、大河论坛、洛阳信息港等国内知名网站纷纷转载。
昨日,,联合向商报发来声明,澄清事实,表示该案根本不存在,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在诋毁和诽谤,他们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遭强暴不配合,女子获刑
3月28日,网上一个帖子引起网友广泛关注。
。
帖子介绍,案件发生在2009年2月21日22时,洛龙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化名)加完夜班后,独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因为太漂亮,被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
江某遂捂住宋丽的嘴将其拖进路边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女子突然一个打挺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又在明知江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怕名声不保未及时拨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2010年3月26日,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奸者受伤。
跟帖者众
:
,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
如果宋丽在被强奸后发现江某昏迷及时报案或者拨打120,或许能及时抢救过来。但被告宋丽因顾及自己名誉而延误报案求救,最终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而导致江某死亡。
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明显悔罪表现,及被害人江某有部分责任,故从轻处罚。
,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详细的“阐述”,言之凿凿的细节。帖子发布后,立即引起广泛关注。
天涯论坛、百度贴吧、红网、洛阳信息港等国内知名网站纷纷转载。
。
多数网友表示愤慨,;也有个别网友对帖子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帖子内容纯属虚构
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卫富,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帖子所指案件。
他说,在故意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过程中,被侵犯者完全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里的正当防卫,是无限的防卫。
也就是说,如果该案是真实的,宋丽即便直接将江某杀死,也不会被判处刑罚。
“从这一点来看,该帖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李卫富说。
昨日下午,李卫富的怀疑得到了证实。
,联合向商报发来声明,澄清事实,表示该案并不存在,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在诋毁和诽谤。
原文如下:
广大网民朋友关注的关于宋某被江某强奸一案,经核实,该案并不存在,、,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凭空捏造杜撰的案情和细节,、,我们据此已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观点PK
国家机关有无名誉权?
,已有数十个网站、微博转载该贴。
发帖者涉嫌什么罪名?,他们已报案,交由公安部门根据侦查情况来定。
那么,国家机关可否追究发帖者的名誉侵权责任?
有人认为,国家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也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应该具有相应的权利。否则,谁都来胡乱发言,会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浦志强律师则认为,,是没有名誉权的,既然没有名誉权,就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他说,名誉权本是自然人专享的一种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中法人也享有名誉权,那是将名誉权向私法人(如公司、企业)的一种延伸,是考虑在市场经济下,公司、企业处于竞争的环境,对其声誉的损害,可导致其生产经营蒙受损失。
但公法人即国家机关无须处于市场环境之下,没有竞争和生存压力,无所谓名誉权。当然,政府的高效运行,需要有一定的声誉,但这种声誉的获得不是靠遏止民众的批评来获得,而是需要通过依法行政获得社会公信。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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