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
发布时间:2021-02-25 23:04:15
网上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
恒升集团诉王洪、《微电脑世界周刊》和生活时报社名誉侵权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民初字第353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民终字第1438号
案由概述:
恒升集团以王洪在国际互联网上发表诽谤恒升集团的文章,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所属《微电脑世界周刊》、《生活时报》刊登内容失实的文章均对自己的名誉权构成侵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恒升集团诉称:1997年8月5日,保定科华电脑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科华公司)在北京安特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安特明公司)购买恒升笔记本电脑一台。1998年6月初,王洪在国际互联网各BBS站上广泛张贴《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简称《过程》)一文,该文指责我公司的产品为“垃圾品”。该文隐瞒了王洪私下将购买的我公司笔记本电脑的配置进行更改以及保修期内未与我公司联系的事实真相;此外,该笔记本电脑的买主是科华公司,王洪并非买主,他根本就不是该机的消费者,在文章中歪曲了基本事实。王洪在其设立的主页上侮辱、谩骂我公司产品为垃圾品,像豆腐。并在主页上开设留言版,给不明身份的人提供侮辱、诽谤我公司的场地,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其行为侵害了我公司的法人名誉权。
本案另一被告服务公司于1998年8月10日在其所属的《微电脑世界周刊》上发表了记者署名文章《谁之过?一段恒升笔记本的公案》,该文未如实地客观反映真实情况,其行为侵害了我公司的法人名誉权。被告生活时报社于1998年7月28日在其报纸上发表了署名文章《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一文,该文称“据网上反应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恒升’在产品出现问题的前提下对消费者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构成了对消费者的侵权”,并称“专为此开设的主页中也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对王洪的声援和对‘恒升’的声讨”,上述内容对我公司进行侮辱,并无端指责我公司侵权及对消费者不负责任。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法人名誉权。
现起诉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我公司名誉权的行为,为我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要求王洪在国际互联网上向我公司公开致歉,并立即关闭和删除其非法设立的主页,同时在《参考消息》正版上用不小于1/4的版面公开致歉;要求服务公司在所属《微电脑世界周刊》刊物上用不小于整版的版面向我公司公开致歉,并在《参考消息》上用不少于1/2版的版面向我公司公开致歉;生活时报社在本报上用不少于1/2版的版面向我公司公开致歉,并在《参考消息》上用不少于1/4的版面向我公司公开致歉。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40万元。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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