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课过多被开除 校方决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24 14:41:15
今天,被告新疆师范大学开除原告常坤的学籍的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为由,。
,原告系被告经学院法学专业的一名学生,2006年10月18日下午没有请假而擅自离开学校。次日上午,原告以“身体不适”为由传真了一张请假条,委托同学转交经学院。经学院拒绝批准,规劝原告尽早返校。11月9日,被告致函要求原告于11月15日前返校,否则原告旷课时数将超过50学时,达到开除学籍标准。但是,原告仍未返校。11月24日,原告累计旷课已经达到57学时。11月30日,被告作出《关于给予常坤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并在学校信息栏予以公示。因无法联系原告,被告将处分决定邮寄送达了原告的父亲。
事后,原告将被告起诉,诉称其在事出有因且已递交请假报告的情况下,被告开除其学籍的行为侵犯了其受教育权,,恢复其学籍。
案件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擅自离校后虽然通过传真委托他人递交了请假报告,但原告没有履行正当请假手续,请假理由不当,被告因此根据考勤制度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被告大学还认为,其开除原告时,在无法找到原告的情况下,将处理决定寄给了原告父亲并对外公示,因此,被告的处分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判词精要
旷课无理 处罚合法
,被告大学依据我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新疆师范大学学生考勤和请假制度》中规定:学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必须先写好书面报告,说明原因,通过班主任、系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在一周以内的由系主任批准,请假在一周以上的由学生工作处批准;请假超过一个月者,由主管校长批准。学生因病请假一天以上者,必须持本校卫生科或医院证明。
为此,作为在校学生的原告,应当遵守被告的请、销假制度。原告虽以“身体不适”为由向被告递交了请假条,但其在被告尚未批准前即离开学校,事后,被告以未提交医院证明、请假事由不充分为由拒绝批假并多次要求原告立即返校,可原告在明知不按规定返校上课、累计旷课达50学时后将造成被开除学籍的后果的情况下,仍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导致旷课累计达57学时。因此,被告根据《新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五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对原告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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