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案件不应准许原告撤诉
发布时间:2021-04-07 14:18:15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根据本条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也可以不准许。那种认为凡是原告申请撤诉,。审判实践中,不准许原告撤诉的情况并不多见。笔者认为,先予执行案件应作为不准许原告撤诉的案件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从上述条件可以看出,,不是案件审理终结,更不是案件执行完毕。如果案件的审理结果是申请人败诉,申请人还要承担因先予执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因此,笔者建议,,必须依法判决或调解结案,,不应准许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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