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26 01:54:15


管辖权问题是评价行政诉讼程序正当性和判决有效性的标准之一,法谚云:“管辖权得不到普遍遵守将导致人类秩序的紊乱”,生动地说明了管辖权制度的重要性。然而,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异议。本文将通过对相关制度的分析,对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制度进行研究,特别是对原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这一问题进行学理解答。
  一、问题的提出

  A、B、C、D四公司在参加S省采购中心举办的一次政府采购活动中,A公司中标。B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不符合招标要求,于是向S省采购中心提出质疑。S省采购中心答复后,B公司又向S省财政厅投诉。后S省财政厅作出了驳回B公司异议的行政处理决定。B公司对此不服,。,,。次日开庭前,。

  对B公司是否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力,: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B公司一旦起诉,就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另外,如果赋予原告提出管辖权,可能会导致原告滥用权力。

  另一种观点认为,;;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当事人包括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审判庭编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对该条的解释:“提出管辖异议的人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期限内未提出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对管辖权无异议”。

  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行诉法》对这一问题并没有规定。作出规定的是《行诉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从条文来看,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依照《行诉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是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能接到“参加诉讼的通知”的只有第三人。对被告有权提出管辖异议这一点无争议。那么,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呢?对这一问题,法律规定、相关的解释容易引起歧义。因此,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前,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统一认识,并作出明确规定的结论。基于这一出发点,本文将通过对相关制度进行法理上的分析,对行政诉讼管辖异议主体制度进行研究,特别是对原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这一问题进行学理解答。

  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及管辖异议制度

  行政诉讼管辖,。。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诉讼的管辖可以分为不同种类。依据管辖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标准,行政诉讼的管辖可以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在法定管辖中,,又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以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权。依据管辖的决定方式不同,裁定管辖又可以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行政诉讼关于管辖的确定,应当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便利诉讼原则,便于审判和执行原则,便于公正审理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行政诉讼管辖异议,又称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一般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8条有关管辖异议的规定。直至2000年3月,,确立了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规则。

  三、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设立价值

  行政审判权以及行政案件的主管或管辖问题牵涉到行政诉讼与宪法的关系,。在大陆法系国家,管辖权是以审判权为前提的,管辖权只是诉讼的要件,,也并不影响诉讼的成立,。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则将管辖权的重要性提升至诉讼能否成立的高度,没有管辖权,诉讼就不成立。 ,;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则构成了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够享有接受审判的权利这一宪法性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说,。它是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健全程度的指示器,表征着国家保护的公民、法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广度和深度。

  具体而言,作为行政诉讼主管或管辖不当的救济制度,行政诉讼管辖异议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和作用:

  (一)设立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规则有利于充分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权。《行诉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持有异议,而在法律上不赋予当事人管辖异议权,实质就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限制。

  (二)设立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规则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由于现行管辖制度的设计存在着一个较为明显的缺陷,即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的区域对应设置,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重合,、财、物等方面均受制于地方政府。这样,,司法权地方化的现象较为普遍。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之后,,开始对案件的程序问题审理,诉讼程序就进入了程序审理阶段,在程序问题未解决之前不得进行实体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