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人身权包括受教育权吗

发布时间:2019-08-15 06:23:15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会碰到这样的问题:在我国人身权包括受教育权吗?针对这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受教育权概念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在我国人身权包括受教育权吗

  人身权不包含受教育权,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具体如下:

  1、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来达到自己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或用来作广告、商标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5、荣誉权。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作战等方面成绩显著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有关侮辱罪诽谤罪、诬陷罪的规定处罚。

  6、婚姻自主权。《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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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