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的分类
发布时间:2021-03-18 10:42:15
人身权的分类
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按照人身权的主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其他组织毕竟是社会组织而不同于自然人,这就决定了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2.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身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企业法人、合伙的某些人身权如名称权,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
3.由于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又是财产权,因而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可以依法转让。如《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企业法人、个人合伙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4.正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具有上述特点,决定了对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的侵害,往往只会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尽管有时也可能造成非财产损害,但这种非财产损害也仅指除精神损害以外的非财产损害。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
根据人身权的客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一、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
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有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之分。从历史发展来看,人格权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的过程。具体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特定的、具体内容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一般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并概括和决定具体人格权的一种权利。一般人格权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而具体人格权则是具体的人格利益为客体,因此,一般人格权是产生和决定具体人格权的基础。一般地说,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人格独立、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内容。所谓人格独立,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均享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控制;所谓人身自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所谓人格尊严,是指自然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文化程度、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以及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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