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程序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9-08-12 00:25:15


  生老病死乃人之常态,每个人都会经历老去然后死亡。有时候由于自然原因,会造成人口失踪或者死亡的情形,而失踪达到一定时期可以判定为死亡。公民的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法定死亡。那么宣告死亡的程序是怎样的?下文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一、宣告死亡的程序

  1、申请和受理

  宣告公民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手续不完备且无法补正的,驳回申请;认为手续完备的,受理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2、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之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不测的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遇到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下落不明人、等待其出现的期间,也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期间,人民法院不得缩短或者延长。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4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当依据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

  3、判决

  在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终结案件的审理。

  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现,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该公民死亡的判决。判决书除应当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判决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的日期,就是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死亡日期。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即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两年。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三、宣告死亡的撤销

  《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随着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应恢复原有的人身权利和其权利义务。

  《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据继承法取得他得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没有保存的,给予适当补偿。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宣告死亡的程序是怎样的相关资料。公民在被宣告死亡后,其财产是需要进行继承的。不过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此时就需要撤销宣告死亡。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