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剖腹产死亡赔偿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21 15:50:15


医疗事故剖腹产死亡赔偿案例

医疗损害赔偿案,医方被判赔偿新生儿死亡赔偿金和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共计32981.7元。

  2005年4月6日下午,王某因停经9个多月,有不规律宫缩的临产征兆,入住河南省内乡县某卫生院。某卫生院经对王某检查,认为王某临产,所怀胎儿胎心指标、症状正常。于是在没有进行术前签字和麻醉签字的情况下,对王某实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手术。术后王某产下一脐绕颈男婴。男婴啼哭时,医生发现其重度窒息,即对婴儿进行抢救,由于没有呼吸球囊和气管插管,新生男婴在约1小时后死亡。2005年4月11日,王某以医疗过失损害赔偿为由,,要求某卫生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婴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14121.3元。

  某卫生院辩称,我院对王某的手术属正当的医疗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对王某的诊疗护理过程客观上也不存在过失,因此我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7月11日,依据某卫生院的申请,。经鉴定,结论为:构成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对于南阳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某卫生院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5年12月14日,河南省医学会经审查,认为某卫生院抢救措施不力。鉴定结论为:医方的过失与新生儿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轻微责任。同时,河南省医学会认为某卫生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有病历书写不规范,麻醉记录单用药不详,病历有改动等问题。对第二次鉴定结论,虽然王某和某卫生院均不服,但都放弃要求重新鉴定。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王某怀孕足月,有临产征兆,入住内乡县某卫生院,双方之间即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某卫生院对王某实施剖腹产手术后,产下的新生儿重度窒息,医方却没有相配套的呼吸球囊和气管插管抢救设备,且手术前又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抢救措施不力,造成新生儿死亡,对此,某卫生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王某以医疗过失为由要求某卫生院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对于王某要求某卫生院赔偿新生儿死亡赔偿金的主张,因王某腹中的胎儿在脱离母体后存活了一段时间才死亡,依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新生儿出生后是活体的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对王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对王某要求某卫生院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因新生婴儿的死亡给王某造成的精神损害客观存在,依法亦应予以支持。但王某主张的上述两项费用的赔偿数额,依据河南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某卫生院以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对于王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因该类费用系王某为剖宫取婴所支出,某卫生院侵害的客体并非王某的身体,而是新生儿的生命健康,因此,对王某主张的该类费用不予支持。遂判决:一、内乡县某卫生院赔偿王某婴儿死亡赔偿金59939元的30%及精神抚慰金1.5万元,两项共计32981.7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内乡县某卫生院不服,,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了某卫生院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