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癌当胃炎治疗一年患者死亡 医院被判赔偿10万
发布时间:2019-08-16 21:43:15
2004年8月,老王胃部不适,排便不畅,同时患感冒,于是到医院就诊。在至2005年8月31日一年多的时间内,医院均按胃炎给老王治疗,虽然老王的家属要求做胃镜确诊,但医院都未理会。2005年9月9日,老王到另一家医院全面检查,诊断为胃中分化腺癌。经手术探查,属胃癌晚期病灶无法切除,只能进行保守治疗。老王10月份出了院,仅仅一个多月后,老王便病逝了。
老王的家人认为,第一家医院在长达一年多的诊疗过程中,对于老王的胃部不适等症状,从来没有进行针对性检查和治疗,导致老王的病因一直没有得以查明,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并导致死亡的后果。所以老王的儿子和老伴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医院在法庭答辩中称,患者老王的死亡根本原因是胃癌系自身疾病所致,非目前的科技水平能控制。医院的诊疗不足不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诊疗手段以中药治疗为主,而且患者初期的症状并不典型,服药后有好转的假象,医院不足之处在于建议患者进行西医检查治疗不够,但这不是导致死亡原因。医院表示只同意对老王的家人做部分补偿。
此案审理过程中,。结论为:“医院在老王就诊期间检查及鉴别诊断不到位,使其胃癌没有得到尽早诊治,影响其相对寿命。”
,老王到医院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关系,医院应为老王提供及时、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虽然老王的死亡最终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但根据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影响老王的相对寿命,故医院应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本院依法酌定。据此,判决赔偿老王的儿子和老伴各项损失共计97200元。
最新资讯
-
08-30 1
-
08-10 0
-
08-16 1
-
05-25 1
-
08-20 0
-
02-1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