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股东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8-05 13:33:15
外资企业股东会章程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有限公司
章 程
、法规,在中国境内举办独资企业,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投资者: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投资者: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本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
本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
邮政编码为:
第三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本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将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本公司宗旨为:
。
第六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
生产规模为: 。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本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 万美元由投资者在中国境外自行筹措。
公司股东各方出资如下:
甲方:以 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以 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八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在领取执照之日起 内一次性缴清。(或者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在领取执照之日起 内分 次缴清。具体缴付如下:
首期出资 万美元(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5%),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付;
第二期出资 万美元,在 内缴付;
第三期出资 万美元,在 内缴付;
第四期出资 万美元,在 内缴付完毕。)
第九条 每缴付一期出资,本公司将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全部或部分转让,但在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股东会通过,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二条 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 名股东组成。股东会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股东会决定本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 次,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十五条 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第十九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3-13)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为三年,由股东书面委派,期满后获连派可连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方委派产生(或董事会选举)。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改换董事人选时,需经 名的董事通过,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2次;经 名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30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三十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 名,不够 名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用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持有董事委托书的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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